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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发表于 2008-4-1 11:55 只看该作者
河海大学社团联合会相关文件
河海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教育的“三个面向”,努力培养“四有”人才,配合学校的教学改革,推进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的文化,加强我校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文明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河海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我校学生在共同志向、兴趣爱好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群众性团体。凡本校全日制学生,承认协会章程,对某种社团活动有浓厚的兴趣,均可申请入会。
第三条 社团的各项活动均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社团的基本任务是:
1、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2、开展健康有益的、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学生;
3、积极探索社团建团实践,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团组织活动。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分类
1、按照性质,学生社团分为理论学习、学术科技、体育文艺、社会公益四类;
2、按照规模、活动内容和活动范围,学生社团分为校级、院级两类。
第六条 共青团河海大学委员会是是各级各类学生社团的管理部门,院分团委是院级学生社团的具体管理机关,学生社团联合会是学生社团的事务管理机构。
第二章
社团成立 第七条 社团的发起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6名以上同学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备开展活动所具备的基本素质,且主要负责人应该得到院分团委的推荐和认可,未受过校级校规处分;
2、有合法、合规、健全的章程;
3、有至少1位指导老师和指导单位;
4、社团的成立具有可行性,确实受广大学生欢迎,能为校园文化建设做出贡献,且该社团的运作具有可操作性。
第八条 申请社团,发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筹备申请书;
2、社团宗旨、章程 ;
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4、指导老师和指导单位的书面意见;
5、社团财务制度和活动经费的来源说明;
第九条 社团章程应当包括的事项:
1、名称、活动场所;
2、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3、社团类别、社团级别;
4、社团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5、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6、财务管理、经费使用原则;
7、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8、章程的修改程序;
9、社团的终止程序;
10、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有效文件5个工作日后,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筹备期为两周。获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在筹备期内,应当开展招收会员,举行会员大会筹备会议以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等工作。但是,不得以学生社团名义收取会费以外的其它费用,不得组织社团筹备之外的活动。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批准筹备之日两周内,按本办法所规定的正常程序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其中,筹备期满,筹备工作严重滞后或筹备社团会员总数未达到15人的不予批准。获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立即以公告等方式宣布成立,举行会员第一次代表大会,并在相应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尽快全面开展工作。
第三章
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已经登记成立的学生社团必须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到学生社团联合会领取《河海大学学生社团登记表》进行学期注册,逾期未注册的予以警告,四周内未注册的予以注消。
第十三条 社团注册时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社团本学期工作计划;
2、社团本学期经费预算;
3、社团主要负责人及其他一切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每学年开始,社团应在社团联合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招收新会员的工作,并且在开学一个月内完成。社团招收新会员所收会费必须上交给社团联合会,有社团联合会转交至河海大学财务处,由河海大学财务处进行统一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社团除不得私刻公章外,可以自备艺术图章、会徽和其他标志,但须在获得校团委批准后施行。
第四章
社团活动 第十六条 社团应按照本社团宗旨,树立精益求精意识,在校团委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具有社团特色、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活动,充分发挥社团“我参与,我投入,我精彩”的功效,为繁荣校园文化服务。
第十七条 社团在开展活动一周前通过社团联合会向校团委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展开活动,并应自觉接受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十八条 社团活动结束后三天内,需通过相应管理中心上交有关材料,包括:
1、《河海大学学生社团活动登记表》,并附活动总结;
2、活动开展过程中所使用和形成的一系列材料;
3、活动图片;
4、活动开展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财务清单。
第十九条 社团除按照工作计划有步骤、保质量的开展活动外,应自觉服从相应团组织的安排,承担义务工作。
第二十条 鼓励社团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渠道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宣传质量,扩大宣传力度,增强其在校内外的影响。其中,校外宣传,需报经相应团组织批准后执行;校内宣传如张贴海报等,需在学校指定地点进行。
第五章
社团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备案等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提前一周通过社团联合会向校团委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记管理机关应该注销登记:
1、自行申请注销;
2、分立、合并的;
3、触犯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利用学生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4、无视学生社团章程,连续一个学期未举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财务混乱;
5、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在正式注销前两周,通过社团联合会向校团委提交注销申请;校团委在随后的一周内,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学生社团正式注销应当填写由学生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的《河海大学学生社团注销申请表》,通过社团联合会,报校团委批准。
第二十四条 注销社团的财物由社团联合会负责接管。
第二十五条 已注销、解散或被停止活动的社团,任何人不得以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六章
社团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社团活动经费,原则上由协会自筹,其主要来源有以下三个方面:
1、社团会员的会费;
2、各有关部门的支持经费;
3、学生社团校内外自筹资金,如各种形式的赞助等。
第二十七条 社团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坚持节约,合理使用,杜绝铺张浪费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社团经费必须有专人负责,负责做好协会经费管理工作,列清明细帐,并定期向社团成员汇报财务状况,并接受社团成员监督。
第二十九条 社团经费使用必须用于社团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社团事业的发展中,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侵占。
第三十条 社团获得的赞助费应该用于社团活动和社团发展,社团获得赞助应提前向社团联合会上交书面介绍及协议书,未经校团委批准,各社团不得为赞助商进行宣传或商业活动。
第七章
社团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 社团联合会对各社团实行年度检查考核制度,各社团应当在每学年最后一个月内,向社团联合会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第三十二条 校团委每学年将对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校、院二级社团组织进行考评,评选出一批“优秀学生社团”、“优秀学生社团干部”和“学生社团先进个人”。
第三十三条 根据《江苏省高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共青团江苏省委和江苏省教育厅每年会对各高校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评选一批“江苏高校十佳社团”和“江苏高校十佳社团活动”。我校将在学校评选的基础上推荐参加省级评选。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社团的惩罚,分为下列三种:
1、批评;
2、整顿;
3、撤消。
第三十五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校团委将有权将其解散,并对有关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校纪处分:
1、社团活动触犯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
2、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社团会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和处理的;
3、无视社团章程,连续一个学期未举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财务混乱,情节影响恶劣的;
4、不按期注册,并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纠正的;
5、拒不接受校团委和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拒不及时、保质完成上级部门交给的任务,造成恶劣影响;
6、其他应当给予撤消的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行使及解释权归校团委所有。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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